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求中標人降價嗎?
招投標活動中,招標業(yè)主在招標文件中列舉出工程項目相關的各個關鍵信息及描述說明,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將會逐一響應來編制投標文件。但是到了中標環(huán)節(jié)也不意味著達成合作,因為簽訂合同時還是可能會有問題情況的。
招標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求中標人降價嗎?
不可以。招標人以降價作為中標人的簽約條件,明顯屬于招標人提出的附加條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不允許的,否則招標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 據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2、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3、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4、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5、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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